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建立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