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Amended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建立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