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资金的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止。对劝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