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选聘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选聘房屋维修人员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