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已修改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业主代表提议后十五日内,指导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