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经业主代表提议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