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