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