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影响营运秩序或者造成乘客权益重大损害的,以及年度评议不合格的,由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收回线路营运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