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组织相关人员对经营者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对经营者奖惩或者参与新线路营运权招投标和取得下一期线路营运权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