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设施,包括公共汽电车营运性停车场站、调度室、枢纽站、候车亭、站牌、站杆、供电线网、变电站、电车轨道等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