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依次候车,有序上下车;
(二)主动投币、刷卡、购票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三)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四)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传染性及妨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物品乘车;
(五)不得携带重量超过五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面积超过一平方米、长度超过二米的物品乘车;
(六)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七)乘车期间不得将身体伸出车外,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乘坐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九)不得在车厢内从事营销活动;
(十)不得擅自动用、损坏车辆设备、设施或者实施其它干扰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行为;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