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投标从事线路营运的,应当向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证件、资料等。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参加招标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