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波罗湖湿地保护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