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湿地规划区从事旅游、科研、教学实习、采集标本、拍摄影视片等活动必须经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和个人经同意进入湿地规划区,应当遵守湿地管理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从事科研、拍摄影视片等活动的应当提交成果副本。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