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偏袒、包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附 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