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合资企业在变更合资方的同时,需要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内容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合资方,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再申请变更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