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第十九条已废止合资企业在变更合资方的同时,需要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内容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合资方,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再申请变更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