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