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实施第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