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