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对被认定为“长春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