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编制修缮方案,经专委会论证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