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度假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利设施建设,保护城乡饮用水安全。

在度假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依法应当迁出的单位和居民点,由度假区管委会制定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