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度假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度假区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拟征地通知书送达或者征收、征用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征用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新建温室、大棚;

(四)栽种各种植物;

(五)其他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