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度假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度假区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拟征地通知书送达或者征收、征用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征用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三)新建温室、大棚;(四)栽种各种植物;(五)其他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