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以及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