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