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