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

气象灾害的性质、级别由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