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灾害预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及储存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在四月底前完成检测。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