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及储存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在四月底前完成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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