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