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