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一)擅自停课的;(二)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辅导的;(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