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审计监督和定期公告制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