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教学时间。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学校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民族地区学校可采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