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