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按时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或者改变教育教学计划,不得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辅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