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择校费等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