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信息化系统,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