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外,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一)设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三)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

(四)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承包或者租赁省内企业;

(六)购买本省的公司、企业;

(七)购置房产;

(八)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