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外,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投资形式:(一)设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三)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四)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五)承包或者租赁省内企业;(六)购买本省的公司、企业;(七)购置房产;(八)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