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