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宠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即时清理。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