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城区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