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