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迁移、关闭的,必须按规定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提供替代设施。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