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的整洁、美观、完好,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绿地上堆放、焚烧物料;(二)攀摘树木的枝叶花果,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三)损坏绿化的商业、娱乐活动。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