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公共绿地、绿化带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树木、花草,清除垃圾杂物。广场街道的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养护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