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道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装修、装饰和管线铺设、物件安装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主要街道两侧的建(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