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店铺应入室经营,不得超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工、作业、堆放、促销、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