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